(一) 凡pH≤3.5的化妆品均应参照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(2007年版)规定的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方法进行试用试验(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)。
(二)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
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
育发类
脱毛类
美乳类
健美类
除臭类
祛斑类
防晒类
人体皮肤斑贴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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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